抵押担保是连带责任还是一般责任?


抵押担保既可能是连带责任,也可能是一般责任,这主要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就是抵押人,债权人就是抵押权人。 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抵押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这种抵押担保就属于一般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也就是说,在一般责任的抵押担保中,只有在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抵押人才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抵押人就要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的抵押担保中,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抵押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所以,抵押担保是连带责任还是一般责任,关键在于抵押合同中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