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以房抵债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到以房抵债的事情,不太清楚民法典里对于以房抵债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最新的司法解释内容,比如以房抵债的条件、效力认定这些方面到底是怎样的,希望能有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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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房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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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把自己的房屋作价来偿还所欠债务。在法律领域,它又被称作“以物抵债”或者“代物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以房抵债有相关规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比如甲向乙借款,并约定若到期不能还钱,房子就归乙,这种情况下,乙不能直接取得房子所有权,而是要按照法律规定就该房子优先受偿。 如果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只要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法院一般会认定该协议有效。例如,甲欠乙钱,到期后双方协商用甲的房子抵偿债务,这个协议通常是有效的。但如果以房抵债协议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其他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比如甲为了逃避其他债务,与乙恶意串通签订以房抵债协议,这种情况下其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此外,如果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后,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债权人不能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债权人只能依据协议要求债务人履行过户义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其履行。若房屋存在权利瑕疵,如被查封、抵押等,也会影响以房抵债协议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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