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违约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我和公司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现在我打算离职去同行业公司工作,担心要付违约金。但协议里没明确违约金数额,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竞业限制违约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大概会在什么范围,我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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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关于竞业限制违约金标准的规定,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统一的具体数额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表明,首先是尊重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那么一般按照约定来执行。 然而,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是可以请求调整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过低,通常会综合考虑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劳动者的违约情节、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数额等因素。比如,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因劳动者违约给自己造成了重大损失,而约定的违约金又过低,那么用人单位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反之,如果劳动者能证明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远远超出了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也可以请求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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