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住拆迁如何补偿?


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是很多人在面临拆迁时关心的问题。一般来说,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通常涵盖多个方面。 首先是房屋价值补偿,这会依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通过专业的评估来确定具体的补偿金额。比如,处在繁华地段商业用途的非居住房屋,相比偏远地区的工业用途非居住房屋,在同等面积等情况下,前者房屋价值补偿可能更高。这里的房屋价值是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而且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房屋装饰应单独出具评估报告。 其次是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补偿,这里涵盖了因拆迁导致的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和重新安装所产生的费用。按照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来计算。比如一些工厂企业里的大型生产设备,搬迁和重新安装需要花费不少费用,这部分就会得到相应补偿。 再者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计算会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效益、纳税情况等因素。像一家生意不错、纳税较多的店铺,停产停业带来的损失相对较大,获得的补偿也会更多。 另外,还可能包括临时安置补偿,这主要用于弥补拆迁期间的过渡费用。 在农村,如果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 + 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对于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20%补偿给被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8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终止。 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不同地区的补偿标准和方式可能会有所差异,具体要依据当地的拆迁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在拆迁过程中,一定要留意拆迁方提供的补偿方案是否合理合法,要是有争议,可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