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哪些特殊性?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 首先,在起诉主体上具有特殊性。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第三人,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诉讼标的有全部或者部分独立的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例如,甲和乙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丙认为该房屋是自己的,丙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若丁为甲提供了担保,案件结果可能影响丁的担保责任,丁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其次,起诉条件较为特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强调了未参加诉讼不可归责于本人、有证据证明裁判错误且损害其权益以及六个月的起诉期限等特殊条件。 再者,审理程序也有其特别之处。法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第三人撤销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最后,法律后果的特殊性。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法院会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如果不成立,则会驳回诉讼请求。这直接影响到原生效裁判的效力和第三人的民事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