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员不享有宪法规定的选举权?
我想了解一下,在咱们国家,到底哪些人是不享有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的呢?我在生活中偶尔会听到选举权这个词,但不太清楚具体哪些人不能享有,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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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并不是所有公民都能享有。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不享有宪法规定选举权的人员情况。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通常适用于一些严重犯罪的罪犯。例如,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等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就不能行使选举权。 其次,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不享有我国宪法规定的选举权。选举权是基于公民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只有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才具备享有这一权利的基本前提。比如,外国公民在中国生活,无论其在中国居住多久,都不能享有中国宪法规定的选举权。 此外,虽然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中国国籍,但因精神疾病等原因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正确行使选举权利的人,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也不列入选民名单,暂不行使选举权。不过这种情况是基于保障选举的公平、公正以及选民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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