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溯及力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怎样的?
我遇到个事儿,我之前的行为在当时的法律里算违法,但新的法律又不认为这是违法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该按哪个法律来判,想了解下刑法溯及力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是怎么回事,在我这种情况下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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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溯及力,简单来说就是刑法对它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能不能适用的问题。要是能适用,就说明这个刑法有溯及力;要是不能适用,那就没有溯及力。 而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关于刑法溯及力的一项重要原则。“从旧”指的是在通常情况下,对于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处罚,要依据行为当时的法律来判定。也就是说,新的刑法原则上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是没有溯及力的。 “从轻”则是一个补充规定。当新的刑法规定比行为发生时的旧刑法规定处罚更轻的时候,就适用新的刑法。这里的“处罚更轻”,主要是比较新旧刑法对该行为规定的法定刑的轻重。法定刑轻的,就按照那个轻的法律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在实际案例中,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发生在旧法施行期间,在审理时新的刑法已经生效。此时,就要先看旧法是怎么规定这个行为的。如果旧法认为是犯罪,再看新法的规定。要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那就适用新法,不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要是新法和旧法都认为是犯罪,但新法的处罚更轻,那就适用新法来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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