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法的溯及力原则是什么?

我遇到个事儿,一个行为发生在旧法时期,但审判的时候新法已经出来了。我不太清楚到底该用旧法还是新法来判,想了解下刑法的溯及力原则具体是怎么规定的,能帮我解答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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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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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溯及力,简单来说,就是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从旧,指的是一般情况下,对于行为时的法律(旧法)和审判时的法律(新法),优先适用行为时的法律。也就是说,原则上要按照行为发生当时有效的法律来定罪量刑。这是因为,人们在实施行为时,只能依据当时已有的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若用事后颁布的新法律去评价之前的行为,对行为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该原则强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从轻,是指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适用新法。比如,旧法规定某行为构成犯罪且要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新法规定该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就应适用新法,不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又或者旧法规定某罪的量刑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新法规定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情况下,由于新法处刑较轻,就适用新法来量刑。 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维护了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又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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