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派去外地工作,不想去该怎么办?


当公司要求员工去外地工作而员工不想去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和应对。首先,我们要了解劳动合同变更的概念。劳动合同变更指的是在劳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还没履行完毕之前,由于订立合同的主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所以需要对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删减。在这种公司派员工去外地工作的情况中,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公司要求员工去外地工作就相当于要变更劳动合同里工作地点这一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公司不能单方面强制要求员工去外地工作,必须和员工协商并且达成一致才行。如果员工不想去外地工作,就可以明确向公司表达自己的想法,和公司进行协商。要是协商之后双方达成了一致,那么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明确新的工作地点等相关内容。但如果协商不一致,员工仍然不同意去外地工作,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是指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等,而公司单纯安排员工去外地工作不一定符合这一条件。如果公司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员工不想去外地工作,要先和公司好好协商。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员工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