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刚进一家公司不久,还在试用期。最近公司业务有调整,感觉可能会有变动。我想知道在试用期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我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分别有哪些规定呀?是要提前多久通知对方吗?想了解这方面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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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个方面。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对于劳动者来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总之,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并非随意为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需要遵循法律规定来进行操作,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录用条件:指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提出的对拟聘用人员的学历、工作经验、技能水平、职业素养等方面的要求和标准。 重大损害:一般是指给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经济利益等方面造成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和损失,具体衡量标准可能因行业、企业规模等因素有所不同。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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