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法对空置半年以上的房屋有什么规定?
我有一套房子空置半年多了,一直没住人。最近收到物业通知让交全额物业费,我觉得房子没住人,应该少交点。想知道物业法对这种空置半年以上的房屋在物业费缴纳等方面到底有啥规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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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物业法”,关于物业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各地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 首先从《民法典》角度来看,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也就是说,即使房屋处于空置状态,业主也不能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理由拒绝交物业费。 不过,各地的物业管理条例对于空置房屋的物业费缴纳比例有不同规定。有些地方规定,业主的空置房经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后,在空置期间可以减免一定比例的物业费。比如,有的地区规定空置半年以上的房屋,物业费按照70%缴纳。这是因为虽然房屋空置,但物业服务企业仍然在为整个小区提供包括安保、保洁、设施维护等服务,这些服务成本并不会因为个别房屋空置而减少。所以具体的减免情况要依据当地的物业管理条例来确定。如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就空置房物业费缴纳产生争议,可以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法律途径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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