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做生意过程中经常会涉及现金交易,不太清楚国家对于现金管理有啥规定。听说有个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想了解下这个条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比如现金使用范围、库存现金限额这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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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是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而制定的法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该条例的一些关键内容。 首先是现金的使用范围。根据该条例第五条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这里的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其次是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条例第九条规定,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三天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五天,但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另外,关于现金收支也有要求。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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