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商品房公摊面积核准与房管局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况?


首先,来解释一下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这是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行为合法性要求,在不具有相应职权,也没有经过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简单说,就是行政机关做了它不该做的事儿。行为主体得是行政主体,而且不管有没有主观过错,只要超越了本身具有的或被授予的职权就算。针对这种行为,行政相对人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能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 对于商品房,在其建设与上市交易过程中,公用面积分摊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这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遵循一定原则,是以幢为单位。每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按其套内建筑面积占该幢楼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的比例确定。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并且,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包括大堂、公共门厅、走廊等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还有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而像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仓库、机动车库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 然而,对于集资房公用面积分摊问题,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所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擅自作出核准集资房公摊面积的行为,就属于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依法请求予以撤销。 相关概念: 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违反行政行为合法性要求,不具有相应职权也未经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人: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