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伤四级伤残赔偿金额是多少?


工伤四级伤残赔偿是指职工因工受伤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后,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获得的一系列经济补偿。在青岛,工伤四级伤残赔偿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山东省和青岛市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首先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其次是伤残津贴。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会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并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同时,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此外,工伤职工还可能涉及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赔偿项目。医疗费是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青岛市当地的标准执行。辅助器具费是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总之,青岛工伤四级伤残赔偿的具体金额需要根据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实际花费的医疗费等多种因素来综合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