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增值税及附加税率是多少?


房产增值税及附加税是在房产交易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税费,下面来详细介绍一下其税率规定。 首先,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附加税则是在增值税基础上征收的一系列税费,通常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对于个人销售住房,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而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关于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不同,税率分为7%(市区)、5%(县城、镇)和1%(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教育费附加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率一般为2%。附加税是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进行计算的。例如,在市区销售房产缴纳了增值税,那么还需要缴纳增值税税额×(7% + 3% + 2%)的附加税。 对于非住房类房产,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总之,房产增值税及附加税率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房产的性质(住房或非住房)、购买时间、所在地区等多种因素。在进行房产交易时,建议咨询当地税务部门,以准确了解具体的纳税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