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可以不交物业费的理由有哪些?


在探讨业主可以不交物业费的理由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物业费的概念。物业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一般情况下,业主是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费的,因为这是基于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义务。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形下,业主是可以不交或者少交物业费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例如合同约定每天清扫小区道路两次,但实际只清扫一次,或者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不及时等,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少交或者不交相应的物业费。 其次,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对擅自扩大的部分、提高的部分或者重复的部分可以拒绝交纳。比如,合同约定的物业费是每平方米2元,但物业突然涨到3元,且没有合理依据,业主就有权拒绝多交的1元。 另外,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建设单位交纳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不需要交物业费。 最后,如果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一致,同意减免物业费,那么业主也可以按照协商的结果不交或者少交物业费。但这种协商需要有书面协议等证据来证明,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总之,业主在决定不交物业费时,一定要有合理合法的理由,并且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