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转移和指定管辖有什么联系?


管辖权转移和指定管辖都是诉讼法里关于管辖问题的重要制度,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这两个概念。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简单来说,就是管辖权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进行移动。而指定管辖则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当出现特殊情况,比如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两个以上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时,就需要上级法院来指定管辖。 它们之间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两者的目的有一定的相似性。管辖权转移和指定管辖都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及时的审理。通过对管辖权的调整,使案件能够在更合适的法院进行处理。例如,当某个案件在原管辖法院可能因为一些客观因素难以公正审理时,就可以通过管辖权转移或者指定管辖,将案件移交给其他更适宜的法院。 其二,两者都需要上级法院的参与。在管辖权转移中,无论是上级法院决定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还是同意下级法院将案件报请自己审理,都需要上级法院作出决定。指定管辖更是直接由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来确定管辖法院。从这个角度看,上级法院在这两种制度中都起着关键的作用。 其三,它们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相互配合。比如,当出现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况,但指定的法院因为自身的一些原因,如案件过多、审判力量不足等,无法及时审理案件时,就可以通过管辖权转移,将案件转移给其他有能力审理的法院。这样就实现了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的配合,确保案件能够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条文是关于管辖权转移的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是指定管辖的法律依据。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管辖权转移和指定管辖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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