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三者有什么关系?


违约金、定金和损害赔偿金都是在合同违约情形下用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但它们在概念、适用规则等方面存在差异。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之间的关系。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它可以避免在违约发生后计算损失的困难,也有利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可能承担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损害赔偿金则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金的目的在于弥补受害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者的适用关系方面,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但并用的结果以不超过合同标的价金总额为限。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是,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