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调解有什么关系?


新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调解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复议和行政调解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而行政调解则是指由我国行政机关主持,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制度。 新行政复议法为行政调解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这就明确了行政调解在行政复议中的适用范围。 同时,新行政复议法也保障了行政调解的程序合法性。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调解时,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行政调解也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一种前置程序或者补充手段。在一些情况下,通过行政调解可以快速、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避免进入复杂的行政复议程序,从而提高行政效率,节约行政资源和当事人的时间、精力。而对于那些经过行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案件,当事人仍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