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有哪些?
我遇到个事儿,有人犯罪了,我本想在刑事诉讼的时候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但听说有些情况不能这么做,我不太清楚具体范围,想了解下什么样的情况不能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好确定我这事儿能不能这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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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民事赔偿问题。不过,存在一些情况是不能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精神损失,比如因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痛苦、抑郁等,但这种精神层面的伤害很难用具体的物质标准去衡量,所以通常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内。 其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也不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这种情况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例如,在盗窃、诈骗等案件中,犯罪分子偷走或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法院会直接判决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或者责令其退赔给被害人,而不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来处理。 此外,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这是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代表国家,其侵权行为引发的赔偿问题适用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而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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