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我在和别人的经济纠纷里听说了永久抗辩权,不太清楚这是啥。我就想知道在哪些情况下能用上永久抗辩权,它的适用范围到底是怎样的,心里有个底,看看自己的情况能不能用这个权利来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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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抗辩权,简单来说,就是权利人可以永远拒绝他人请求权的一种权利。当权利人行使这个权利时,他人的请求权就会一直得不到实现。 从法律规定和实际应用来看,永久抗辩权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诉讼时效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也就是说,当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时,如果这个债权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债务人就可以行使永久抗辩权,拒绝履行债务。比如,甲借给乙一笔钱,约定还款期限到后,甲在三年内都没有向乙主张还款,三年过后,乙就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还钱。 其次是债权债务已经消灭的抗辩。当债权债务关系因为履行、抵销、提存、免除等原因而消灭后,债务人可以以此为理由,永久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例如,甲欠乙的货款,甲已经按照约定支付给了乙,之后乙再要求甲支付这笔货款,甲就可以行使永久抗辩权,因为债权债务已经因履行而消灭了。 还有无效合同抗辩。如果合同本身是无效的,那么基于该合同产生的请求权,当事人可以行使永久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毒品的合同,因为毒品交易是违法的,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乙不能依据这个合同要求甲履行相关义务,甲也可以行使永久抗辩权拒绝乙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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