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伤赔偿后向第三人追偿的范围是怎样的?

我受了工伤,单位已经给了我工伤赔偿。后来发现这个工伤是第三人造成的,我想了解下,在单位给了工伤赔偿后,我向第三人追偿的话,追偿范围是哪些呢?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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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追偿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工伤赔偿后向第三人追偿,这涉及到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简单来说,当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时,职工既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民事赔偿。 首先,对于追偿范围,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直接的物质损失,比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这些费用是职工因工伤实际支出或者遭受的损失。以医疗费为例,职工因为治疗工伤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药费等,都是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 另一部分是间接损失,像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残疾赔偿金是对职工因工伤导致身体残疾而给予的赔偿,它考虑了职工因残疾而减少的劳动能力和未来收入。死亡赔偿金则是在职工因工伤死亡时,对其家属的一种赔偿。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也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职工在获得工伤赔偿后,仍然有权利向第三人追偿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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