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是否可以兼得?
我在工作时受伤了,这既是工伤情况,同时也有人对我的受伤负有责任,构成了人身损害。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既获得工伤赔偿,又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呢?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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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能否兼得,这是很多劳动者在遇到工伤且存在第三方侵权时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给予的经济补偿。而人身损害赔偿则是指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我国法律规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兼得的。比如在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中,除了工伤医疗费用不能重复获得赔偿外,劳动者既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也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因为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人身损害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两者的法律关系不同。例如,劳动者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在工作中受伤,那么劳动者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赔偿,同时也可以要求侵权第三人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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