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约?


在二手房买卖中,以下这些情况是可以解约的: 首先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这很好理解,买卖双方就解除合同这件事达成了共识,都同意不再继续履行这个二手房买卖合同,那么就可以解约。这在法律上叫做协议解除,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当这个约定的解除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其次是法定解除的情形。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就是一些人力无法抗拒的客观情况,像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等)、政府行为(征收、拆迁等)、社会异常事件(战争、罢工等)。如果因为这些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没办法按计划履行,没办法实现买房或者卖房的目的,比如房子因为地震严重损坏,那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比如卖方明确说不卖了,或者把房子又卖给了别人,这就是预期违约,买方就可以解除合同。 三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比如到了交房时间,卖方一直不交房,买方催告后,过了合理的时间还是没交房,这时买方就有权解除合同。 四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例如房屋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导致买方买房的目的无法实现,买方就可以解除合同。 另外,还有一些具体的情况也可以解约,比如卖方未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未经房屋产权人、抵押权人、其他共有人、承租人同意出卖房屋;房屋被依法查封、限制交易等。 相关概念: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迟延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