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羁押申请是否应向检察院提交?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不予羁押申请是否向检察院提交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不予羁押的含义。不予羁押是指司法机关不采取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将其关押在特定场所的措施。一般来说,涉及到羁押的情况大多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负责审查是否羁押以及接收不予羁押申请的主体有所不同。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负责案件的侦查工作,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此时若要申请不予羁押,一般是向公安机关提出。因为公安机关在这个阶段对案件情况有较为直接的了解,并且有权决定是否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 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负责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此时,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不予羁押的条件,申请人可以向检察院提交不予羁押申请。检察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如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证据情况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有权力和职责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在审判阶段,法院主导整个审判程序,对于是否羁押被告人的决定权在法院手中。如果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符合不予羁押的情形,应当向法院提交不予羁押申请。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综上所述,不予羁押申请不一定都向检察院提交,而是要根据刑事诉讼所处的不同阶段,向相应的负责机关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