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在离婚时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我和另一半在婚姻期间买了几份保险,现在不确定这些保险在离婚的时候要不要当作夫妻共同财产来分。想弄清楚不同类型的保险,像人身险、财产险,在离婚时到底怎么算,是都要分还是有的不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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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在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是完全用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保险,离婚时通常不参与分配。这是因为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其次,若是婚后用共同财产为双方购买的保险,离婚时保单的现金价值一般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割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退保后分割现金,但退保时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尤其是投保时间较短的保险,退保拿到的现金可能比缴纳的保费还少,这对夫妻双方都会有损失;二是变更投保人,转让保单给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必须和被保险人之间有保险利益,夫妻离婚后身份关系消失,保险利益不存在,所以双方可以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把保险单转让给被保险的夫妻一方,转让后,被保险人将人寿保险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一方。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夫妻中的同一人,双方不需要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补给自己现金价值的50%或者在其他财产分割中拿回相当于保单现金价值的财物。 最后,关于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保险理赔金,任何一方因为自己的健康或身体原因取得的理赔款属于个人财产,不予分割。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相关概念: 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在退保时,保险公司会按照一定的计算方式退还的金额。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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