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时营业外收入需要调整吗?
我在做企业所得税汇算,对于营业外收入这块有点拿不准。不清楚在汇算的时候需不需要对营业外收入进行调整,也不知道依据是什么。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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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调整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营业外收入和所得税汇算的概念。营业外收入,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发生的与日常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像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等都属于营业外收入。而所得税汇算,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营业外收入是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常不需要调整。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就可能需要进行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这其中就包含营业外收入。但如果营业外收入存在不征税收入或者免税收入的情况,那就需要进行调整。例如,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根据相关规定,是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这种情况下,在所得税汇算时,就要把这部分不征税的营业外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调减。再比如,如果企业获得的是国债利息收入,这属于免税收入,在汇算时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所以,企业要根据自身营业外收入的具体情况,按照税法规定来判断是否需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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