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出院医嘱全休三个月是否需要赔偿护理费?

我出院时医嘱写了全休三个月,想了解下在这种情况下,对方是不是需要赔偿我的护理费啊?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种有全休医嘱的情况,在护理费赔偿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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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判断出院医嘱全休三个月是否需要赔偿护理费时,我们首先要明确护理费的概念。护理费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人,如住院病人,或在家因疾病日常生活不便,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里明确了护理费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然而,并非只要有出院全休医嘱就必然要赔偿护理费。护理费的赔偿需要考虑护理依赖程度。根据《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等相关标准,护理依赖是指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仍需他人帮助、护理才能维系正常日常生活。一般来说,如果医疗机构在医嘱中明确指出患者在全休期间需要护理,或者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鉴定患者在全休的三个月内存在护理依赖,那么赔偿义务人就需要赔偿护理费。 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以及患者的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比如,如果患者虽然有全休医嘱,但实际上生活能够自理,并不需要他人护理,那么要求赔偿护理费可能就不会得到支持。而如果患者因伤导致生活部分或完全不能自理,即使出院全休,也确实需要他人照顾生活起居,这种情况下赔偿护理费就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所以,出院医嘱全休三个月是否赔偿护理费,要依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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