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冷静期是否应该给生活费?

我和老公正在经历离婚冷静期,这段时间生活开销还是很大的,他却不愿意给我生活费。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在离婚冷静期他该不该给我生活费呢?我现在经济上有些紧张,很需要了解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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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扶养费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离婚冷静期是否应该给生活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离婚冷静期的概念。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存联联联存联)》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在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关系在法律上仍然存续。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这意味着,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内,一方生活困难,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而另一方有负担能力,那么生活困难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生活费。这里的生活困难包括但不限于一方因患病、失业、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没有收入来源或者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 然而,如果双方在经济上都能够独立维持自己的生活,不存在一方需要另一方扶养的情况,那么要求给付生活费可能就缺乏法律依据。例如,双方都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能够各自负担自己的生活开销,此时要求对方支付生活费就不太合理。同时,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离婚冷静期内的生活费等问题有明确的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双方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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