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转出吗?
我公司有一些进项税额还没进行抵扣,不清楚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做进项转出。不太明白未抵扣和进项转出之间的关系,也不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希望了解一下在未抵扣的情况下到底需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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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进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而进项税额转出呢,就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简单来说,就是原本能抵税的,因为某些原因不能抵了,就得把这部分税额转出来。 在正常情况下,如果进项税额还未抵扣,是不需要做进项转出的。只有当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出现了税法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时,才需要做进项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也就是说,如果你的进项税额还未抵扣,且后续也不会出现上述这些不得抵扣的情形,那就不用做进项转出。但要是在未抵扣期间,购进的货物等出现了用于集体福利等不得抵扣的情况,即使还没抵扣,也应该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比如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等。 另外,如果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种情况下也不存在进项转出的问题,因为本身就不允许抵扣。所以,判断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做进项转出,关键在于是否出现了税法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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