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时,对进项税额转出这一块不太明白。不知道在实际经营中,到底哪些情况是需要把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来的,担心处理不当会导致税务风险,所以想详细了解一下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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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时,已经按照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但后来由于某些原因,这些进项税额不能再抵扣,需要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将其转到相关成本或费用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就需要转出:一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比如企业将购进的办公用品用于职工福利发放,这部分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需要转出。因为这些项目本身就不产生销项税额,如果还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会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二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这里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例如企业仓库由于管理不善,导致部分货物被盗,那么这部分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就需要转出。因为这种损失是企业自身管理问题导致的,并非正常的经营损耗,所以不能让国家承担这部分税收损失。 三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比如企业生产的产品因管理不善发生损坏,无法销售,那么生产这些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等对应的进项税额也需要转出。 四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准确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以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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