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在劳动法里对试用期是怎么规定的?
我刚入职一家公司,目前处于试用期。公司说试用期不给交社保,等转正后才交。我想知道劳动法对于试用期社保这一块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公司这种做法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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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里,对于试用期社保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双方都有权利决定是否继续维持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意味着,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不管试用期时长如何规定,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就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保。 所以,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补缴试用期的社保。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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