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投资入股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土地投资入股是指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资本投入到企业或项目中,从而获取相应股权的一种经济行为。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多种税收问题。 首先是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以土地投资入股,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属于有偿转让无形资产,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过,如果投资主体是个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其次是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但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再者是企业所得税。企业以土地投资入股,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后是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属于应税凭证,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 最后是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契税税率一般为3%-5%,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