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胜古迹自用的办公用房是否缴纳房产税?
我管理着一处名胜古迹,里面有自用的办公用房。我不太清楚这部分办公用房在税收方面是怎样规定的,不知道需不需要缴纳房产税。要是要交的话,压力不小;要是不用交,我也能心里踏实些。所以想问问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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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关于名胜古迹自用的办公用房是否缴纳房产税,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这里的“自用房产”指的是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等。也就是说,名胜古迹自用的办公用房是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的。 不过要注意,这里强调的是“自用”。如果名胜古迹的房产用于出租等经营活动,那么这部分房产就不属于自用范围,是要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的。对于出租房产,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 。所以,只要是符合自用办公用房的定义,就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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