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仲裁到法院该怎么书写诉状?


当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历劳动仲裁后要到法院书写诉状,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首先,诉状应包含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原告需写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要写清楚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信息同样要明确,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等。 其次,明确诉讼请求。这部分要清晰、具体地列出你要求法院判决的事项,比如要求单位补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若因单位未缴社保给你造成了经济损失,还可要求单位赔偿相应损失等。例如:“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自[入职时间]至[离职时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因未缴纳社保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金额]元”等。 再次,阐述事实和理由。这是诉状的核心部分,要详细说明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情况,包括入职时间、工作期间、单位未缴纳社保的时间段等,同时说明你申请劳动仲裁的过程及结果。比如:“原告于[入职时间]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在工作期间,被告一直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于[申请仲裁时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仲裁结果出具时间]作出[仲裁结果具体内容]的裁决。但原告认为该裁决未能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 最后,注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如果有)。同时,要在诉状结尾写明此致的法院名称,并由原告签名,注明起诉日期。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这些法律条文明确了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当单位违反该义务时,劳动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