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行为还有效吗?

我公司面临破产,现在回想在破产申请前一年有一些交易和行为,不知道这些在法律上还算不算数,会不会因为公司要破产就被判定无效了,我很担心这些行为的有效性问题,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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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行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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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对于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行为是否有效,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可撤销行为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这些行为虽然当时是有效的,但在破产程序中可以被撤销。而无效行为是自始至终都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是无偿转让财产的;比如公司在这一年内把自己的房产、设备等无偿送给了其他单位或个人,这种行为就可能被撤销。二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例如公司以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出售了自己的产品或资产。三是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也就是说原本债务没有用财产来担保,在这一年内又给它加上了财产担保。四是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如果债务还没到约定的还款时间,公司就提前把钱还了,这种情况也可能被撤销。五是放弃债权的;公司主动不要别人欠自己的钱了,这种行为也可能面临被撤销。 另外,依据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是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就是公司为了不还钱,偷偷把财产藏起来或者转移到别的地方。二是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比如编造根本不存在的债务或者承认别人虚构的债务。 所以,如果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行为属于上述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那么就可能会受到法律的规制。但如果不属于这些情况,一般来说行为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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