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查封后设立居住权是否有效?
我有一套房子被法院查封了,但我在查封之后给别人设立了居住权。现在有人对这个居住权提出质疑,我不太清楚先查封后设立居住权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效,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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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先查封后设立居住权的效力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查封和居住权的概念。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限制处分的一种措施。居住权则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一项用益物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这里所说的设定权利负担,就包含设立居住权。也就是说,先查封后设立居住权,该居住权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举例来说,如果A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之后A又给B设立了居住权,当法院要对该房屋进行拍卖等执行措施时,B不能以自己有居住权为由阻止法院的执行行为。因为这种先查封后设立居住权的行为,很可能会影响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不过,对于居住权人自身而言,如果其是善意的,即在设立居住权时并不知道房屋已经被查封,那么居住权人可以依据其与设立人的合同,追究设立人的违约责任。但这与居住权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是不同的法律关系。综上所述,先查封后设立的居住权,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但居住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张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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