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之后的房子是否可以再设立居住权?
我有一套房子已经抵押给银行了,最近家里亲戚想在这房子里长期居住,我想给他设立居住权。但不知道房子抵押之后还能不能再设立居住权,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会不会和抵押有冲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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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抵押之后的房子是否可以再设立居住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居住权和抵押权这两个法律概念。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通俗来讲,就是居住权人可以在这套房子里居住生活。而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债务人还不上钱,债权人可以通过处理抵押的房子来拿回自己的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禁止抵押后的房子再设立居住权。也就是说,从法律条文上看,抵押之后的房子是可以设立居住权的。 不过,虽然法律没有禁止,但设立居住权可能会对抵押权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因为居住权设立后,居住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这可能会限制房屋的处分和变现。如果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债务,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可能会受到居住权的阻碍。例如,居住权人在房屋内居住,可能会影响房屋的拍卖或者变卖,导致抵押权人难以顺利实现债权。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要在已抵押的房屋上设立居住权,最好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这样可以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和利益冲突。如果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就设立居住权,当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居住权可能会受到影响甚至被消灭。同时,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样才能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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