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拆迁房子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政府拆迁房子的法律程序是一套严格且规范的流程,其目的在于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规划和计划阶段。政府相关部门会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制定拆迁计划和方案。这个阶段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其次是作出征收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如果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且,在作出征收决定后,要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依据《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然后是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和公布。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接下来是进行房屋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会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最后是签订补偿协议和实施拆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