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旧过失论与新过失论是什么?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看到旧过失论和新过失论这两个概念,但不太理解它们的含义。想知道这两种理论具体是怎么回事,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在实际法律应用中又有哪些不同,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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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失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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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过失论和新过失论是刑法学中关于过失犯罪认定的两种重要理论。 旧过失论是一种传统的理论观点。它认为过失本质上是与故意并列的责任形式。简单来说,判断一个人是否构成过失犯罪,主要看行为人是否违反了结果预见义务。也就是说,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构成过失犯罪。比如,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因为疏忽没有注意到前方的行人,从而将行人撞伤,按照旧过失论,如果司机本来应该能预见到前方可能有行人,那他就可能构成过失犯罪。这一理论主要依据的是刑法中关于过失犯罪的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新过失论则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理论。它更强调行为的规范违反性,认为过失的核心在于行为人违反了结果回避义务。在现代社会,很多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只要行为人遵守了相应的行为规范,即使最终发生了危害结果,也不一定构成过失犯罪。例如,在医疗行为中,医生按照正常的医疗规范进行操作,但由于患者的特殊体质等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了不良后果,按照新过失论,医生可能不构成过失犯罪。新过失论的产生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平衡行为自由和法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它虽然没有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表述,但在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中被广泛应用。 总的来说,旧过失论侧重于结果预见义务,新过失论侧重于结果回避义务,两者在不同的时代背景和具体案件中有着不同的应用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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