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不能约定的内容包括哪些?


在劳动合同中,存在一些不能约定的内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都有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的约定不能与之相违背。比如,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若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因为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参与的,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 其次,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的内容也不能约定。例如,有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这就排除了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主要权利。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所以,这样的约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再者,加重劳动者责任的不合理约定也是不允许的。比如,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需要承担超出其工作范围和能力的高额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出现一些轻微失误,就要承担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的赔偿,这显然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该约定无效。 另外,一些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约定同样无效。例如,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不得结婚、生育等,这侵犯了劳动者的基本人身权利。我国法律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生育权利等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劳动合同来限制这些权利。 总之,劳动合同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排除不合理、不合法的约定,才能使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