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什么?

我想了解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具体内容。最近和朋友聊天时说到一些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朋友提到了这个条款,但我不太清楚,所以想知道这一款到底规定了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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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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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这个条款所涉及的法律概念。首先,“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明确了适用该条款的年龄范围。这意味着只有处于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才有可能根据此条款承担刑事责任。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限定了罪名范围。也就是说,只有实施了这两种犯罪行为,才会考虑是否适用此条款。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是对犯罪后果的要求。如果只是实施了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行为,但没有造成这样严重的后果,就不适用该条款。 “情节恶劣”则是一个综合判断的标准,需要从犯罪的动机、手段、时间、地点等多方面进行考量。比如,犯罪动机是否卑劣,手段是否残忍等。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是一个重要的程序要求。即使符合前面的所有条件,也不是直接就承担刑事责任,而是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追诉。这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谨慎态度。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既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给予他们一定的特殊保护和教育改造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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