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弃权票有什么规定?
我参加了一个小区业主大会的投票,对于其中一项议题我选择了弃权。我想知道在法律上,特别是民法典里,对于弃权票是怎么规定的呢?弃权票在最终的决议里会起到什么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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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民法典对弃权票的规定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弃权票的概念。弃权票就是在投票过程中,投票人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对,选择放弃投票表态的一种情况。 民法典并没有直接针对弃权票进行专门的、统一的规定。不过,在不同的民事领域中涉及投票表决时,相关规定里会涉及到弃权票的处理。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等重大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这里虽然没有直接说弃权票,但从规则来看,弃权票不计入同意票和反对票的统计范畴。也就是说,最终的决议结果是基于同意票和反对票的数量关系来确定的,弃权票不影响同意或反对的比例计算。比如在一个小区业主大会对某项事务进行投票,参与表决的业主中同意票达到了规定的比例,那么即便有部分业主投了弃权票,该事项依然可以通过。这体现了在民事表决中,弃权票一般不会对表决结果产生直接的、决定性的影响,而是以明确表达同意或反对的票数来判断决议是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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