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物业事实服务已经存在意味着什么?

我小区没有和物业签新合同,但物业还在服务。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物业事实服务存在到底有啥影响,我作为业主该怎么做,是必须交物业费吗,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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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事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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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事实服务是指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解除或未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继续为小区提供服务,而业主也实际接受了这些服务,从而形成的一种事实上的服务关系。 从法律角度来看,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这种事实服务关系也是受法律保护和约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在物业事实服务存在的情况下,业主不能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因为业主实际上享受了物业提供的服务,如小区的卫生清洁、安全保卫、设施维护等。根据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业主有义务支付相应的费用。不过,如果业主认为物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标准,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与物业协商、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向相关部门投诉等方式来解决。同时,如果业主想要解除这种事实服务关系,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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