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是按照什么承担保证责任?
在生活里遇到了和保证责任有关的事情,签了相关合同,但不太清楚在民法典的规定下,到底是按照什么来承担保证责任。想具体了解一下这里面的规则,要是出现问题,也好知道怎么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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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承担保证责任首先看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约定。 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就好比你给朋友作担保,没说清楚怎么担保,那就按一般保证来。一般保证就是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就是连带责任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举个例子,你和朋友约定,他还不上钱你马上就得帮忙还,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保证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不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相关概念: 一般保证:是一种保证方式,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也是一种保证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情形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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