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约定不交社保,一方反悔投诉劳动稽查会怎样?
我之前和公司约定好了不交社保,公司还给了我一点补贴。现在我有点后悔了,想去劳动稽查投诉。但我不知道这么做会有啥后果,公司会不会怪我,我自己又会不会有什么麻烦,想了解一下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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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双方约定不交社保这种行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社会保险的概念。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它包含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重要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表明,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双方约定来免除。 当一方反悔去劳动稽查投诉后,劳动稽查部门会展开调查。一旦查证属实,用人单位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劳动者而言,虽然之前与用人单位有不交社保的约定,但由于该约定违法,所以劳动者仍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用。而且,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因为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外,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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