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争议解释第六条中的不可分性是指什么?

我和公司有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提了一些诉求。听说劳动争议解释第六条有关于不可分性的规定,我不太明白这是啥意思。我想知道这个不可分性具体是怎么界定的,对我处理和公司的纠纷有啥影响,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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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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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解释第六条中的不可分性,是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一个重要的概念。它主要涉及到当劳动者在仲裁和诉讼阶段提出不同诉求时,如何判断这些诉求是否能够合并审理的问题。 简单来说,“不可分性”意味着劳动者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阶段的请求之间存在紧密的内在联系,这种联系使得它们不宜分开处理。如果满足不可分性的条件,法院可以将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裁决事项合并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这里的“不可分性”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首先,从因果关系上看,如果新增加的请求是基于原仲裁请求所涉及的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而产生的,那么就可能具有不可分性。比如,劳动者在仲裁时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在诉讼阶段又增加了因拖欠工资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请求,这两个请求就是基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这一同一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具有不可分性。 其次,从逻辑关联性来讲,新请求与原请求在逻辑上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例如,劳动者仲裁时主张确认劳动关系,诉讼中增加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确认劳动关系是补缴社保的前提,二者在逻辑上紧密关联,也具有不可分性。 判断“不可分性”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新增加的诉求与原仲裁请求具有不可分性,就可以在诉讼阶段一并解决,避免了再次经过仲裁程序的繁琐,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能更全面地解决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减少诉累。 在实际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是否具有“不可分性”需要由法院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来进行判断。所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争议时,要充分了解这一概念,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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