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情况叫做不履行探视权?
我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之前和对方约定好了探视孩子的时间和方式,但最近因为一些事情没能按约定去探视。我不太清楚像我这种情况是不是就算不履行探视权了,想了解下具体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不履行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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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不履行探视权通常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按照约定或法院判决的方式、时间去探望子女。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一方没有正当理由,多次不按照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时间、方式进行探望,比如约定每周探望一次,但连续数月都不出现;或者约定在特定地点探望,却总是无故不到场等,就可以认为是不履行探视权。 需要注意的是,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例如,探望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未治愈,可能对子女健康造成威胁,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中止其探视权,但当疾病治愈后,探视权应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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