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保证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担保相关的事情时,听说了保证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这些说法,但我不太明白具体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在法律层面,这几个概念到底是怎么定义的,它们会对我作为保证人的权益和责任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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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关系到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下面为你详细解释保证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保证期间的中止,是指在保证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如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导致债权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保证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保证期间继续计算。这就好比一场比赛,因为特殊情况暂停了,等情况恢复后比赛接着原来的进度继续进行。《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虽然这里是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但原理同样适用于保证期间的中止。 保证期间的中断,是指在保证期间内,因法定事由(如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履行保证责任的要求、保证人同意履行保证责任等)而使已经经过的保证期间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保证期间重新计算。简单来说,就像比赛重新开始计时。《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这里虽然是关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的规定,但也体现了保证期间中断的相关原理。 保证期间的延长,是指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与保证人协商一致,对保证期间予以延长。这类似于比赛双方协商决定把比赛时间延长。不过,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保证期间可以延长,但在实践中,如果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一般也是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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