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解除后中介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在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中介责任的判定需要依据具体情形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首先,要明确中介合同的性质。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通俗来讲,就是中介帮你找到合适的交易对象,促成合同签订,你就得给中介报酬。 如果中介促成了买卖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这是因为中介完成了他的主要任务,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之后是否解除,通常不影响该报酬的支付。《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然而,如果是因中介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解除,比如中介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那么中介不仅不得请求支付报酬,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中介没有说明一房两证无法贷款的情况,导致存量房买卖合同解除,法院判决中介退还中介费。 要是买卖合同解除并非中介所致,而是买卖双方自身原因等,比如一方违约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介已经完成了中介服务,一般来说,当事人无权要求中介退还已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但如果合约中有明确规定中介服务费用可以退还的细节条款,那么就必须依照该条款进行操作。 相关概念: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就是中介为促成交易提供服务的行为。





